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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管理经济应遵循法治原则

2001-02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著名经济学家高尚全在2001年第1期《中国党政干部论坛》上撰文指出,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,而我国目前政府审批制度的大量存在,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的产物。这种法治理念的原则是:只有政府认定、许可、批准了可以做的事,才是企业和个人应该做的事;凡是没有规定或没有批准可以做的事,企业和个人要么不能做、无法做,要么做了却时刻有被“事后”宣判为非法的可能与危险。显然,这种治理原则制约了企业与个人的创新行为。

市场经济中法治精神的一个基本原则是:凡是现行法律(法规)没有禁止做的事,都是可以做的、不违法的;而当人们发明出各种新的做法和交易方式后,社会若认为这些创新行为有损其他人或整个社会的利益,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规定这些行为为非法。法律不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,而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。这种法治理念的核心是鼓励创新。因此,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,一方面,在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,明确各经济主体享有自由活动的合法权利;另一方面,对于政府规定“禁止做什么”,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由一个政府部门或官员决定,而应该有一整套民主和法律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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